標識是證明產品***性,確保產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。為進一步規范農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,強化補貼產品監管,保障購機農戶利益和財政資金安全,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:
一、銘牌要求
(一)銘牌內容。結合國家標準GB/T 13306-2011《標牌》等規定,在江蘇省內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銘牌標注的內容應包括:商標或品牌、產品名稱和型號、發動機標定功率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、制造廠名稱及地址、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。
(二)銘牌印制。銘牌內容可以采用打碼機打印,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,字跡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齊、經久耐用不易去除、不易褪色,不允許采用手寫方式標注銘牌內容,不允許文字、符號之間有斷缺和模糊不清。容易銹蝕、塑料部件較多的機具可以采用鐳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、不易損壞部件上。
(三)銘牌材質。銘牌一般采用金屬材質,不允許采用不干膠標簽或塑料材質制作機具銘牌。
(四)銘牌固定。銘牌必須鉚接在機具固定位置上,要求固定可靠,不易脫落或更換,除塑料部件較多的小型機具外,一般不允許采用粘貼方式固定。
二、出廠編號要求
(一)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***的機具出廠編號,且與銘牌上出廠編號為同一號碼。
(二)應避免與其它企業、不同產品編號重復,在我省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須按“廠牌(品牌)代碼+型號+生產流水號”或企業自定的方法(應體現***性)編制。
三、合格證要求
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合格證,其式樣由各生產企業自行確定。
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應包括:產品型號、出廠編號、發動機型號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發動機編號(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)、檢驗員、檢驗日期和檢驗章(或公章)等信息。
合格證上所有內容均為打印字體,不允許采用手工填寫。
四、出廠編號等的打印要求
(一)農機補貼產品的出廠編號和產品型號必須打印在機體易見、易拓印、不易銹蝕和損壞的固定位置上,編號兩端必須有起止標記,起止標記可以是“—”、“☆”、“△”、“∽”等(如采用“廠牌(品牌)代碼+型號+生產流水號”編制出廠編號,不需打印產品型號)。打印位置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。其中,拖拉機、聯合收割機還必須按GB16151-2008《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中的相關規定,打印發動機型號和發動機出廠編號;插秧機也按此規定執行。
(二)打印字體和字號除拖拉機、聯合收割機等國家已有規定外,其它產品由企業自行確定,鋼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證拓印清晰。
五、噴印監督標識
相關補貼產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噴印“2018年江蘇補貼農機具,鹽城市監督電話:051588269662”, 20XX年是指機具銷售和補貼辦理所在年度,xx市是指補貼辦理所在設區市,每個設區市統一公布監督電話,號碼由各市負責提供(同一種機具噴印相同位置,可選用與背景對比強烈的紅、黃、白3種顏色,字體為正楷,字跡清晰)。
六、其它要求
(一)各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,規范標志標識,確保標注的信息準確、完整,并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因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,造成購機者無法申請補貼,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產銷企業承擔。
(二)凡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機補貼產品,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督促農機產銷企業進行整改,在整改沒有到位之前,不得辦理補貼。